十年前就已经在英、美兴起的P2P多年来在全球各地生根,发展迅速。在英美地区,无论是地区性的小型P2P,还是年交易额数十亿美元的上市公司Lending club,都被视作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举,从未出现过跑路问题或信任危机。
美国P2P平台为何没有卷款跑路?
一、市场环境筑起护城墙
在美国,P2P网贷行业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厉监管,其复杂的透明化披露手续、高额的保障金、巨额的注册成本、繁琐的流程……都是P2P行业难以逾越的屏障。
二、高准入让人望而却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要求设立了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新参与者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合法地进入P2P市场。在接受SEC监管之后,P2P网贷平台每天需向SEC至少提交一次报告。
三、法律架构无可乘之机
美国关于P2P监管架构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根据Chapman&Cutler LLP 2014年4月份的《白皮书》的不完全统计,这一监管架构涵盖了美国的几十项法律、法案、法规!(文末附重要的相关法律、法案、法规)
四、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一,SEC要求P2P网贷平台对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并且信息变更需要进行动态披露,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第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得决策的信息。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发行说明书的遗漏、错误、误导等引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追责。
最后,监管部门要求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要高,同时,要求交易必须公平。
五、社会信用体系是核心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和管理办法,以及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
在美国,P2P网贷平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仅作为一个信息中介而存在,投资者主要依据借款方的FICO信用评级分数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对投资活动不进行担保。
针对投资人而言,在选择P2P平台时,不要一味注重高利率,应加强理财风险意识,选择信用好,风控能力强,真正为中小企业和投资人服务的平台机构。
中国P2P平台的罪与罚
文 / 方溪源 麦肯锡公司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类P2P平台跑路和崩盘此起彼伏,已经成为财经新闻中最不让人感到意外的报道了。人们一方面谴责这些面目光鲜但坑人钱财的所谓金融创新者,一方面也感慨于广大投资人的盲从与无知。
P2P究竟有没有罪,罪在何处?监管者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类平台,如何尽早识别和处罚其中的不法之人?我们不妨从金融体系的顽疾和P2P模式试图解决的问题入手,看看它的本质。细数下来,中国的P2P平台至少有三宗罪,而对它的监管和处罚也需要从这三方面对症下药。
P2P模式的初衷是解决传统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传统金融服务存在门槛过高、中小企业融资难、信用风险逆向选择等等各种问题,而所有的传统金融顽疾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借贷者的真实用途无法衡量,偿还意愿和能力也无法衡量。投资者对风险回报的真实预期无法衡量,对流动性的要求也千差万别。说到底,P2P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做到最大化的信息透明,让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借贷者,以市场化的方式达成最合理最高效的资源配对。
中国P2P平台的第一宗罪就是根本没有解决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问题。大部分P2P平台打着各种理财产品的旗号,顶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光环,仗着各种形式的显性或隐性担保,根本就不想让投资者和借贷者发生真实的信息交互。它们反而是将底层的信贷资产包装了再包装,将理财产品做成了“准存款”,做起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生意。互联网在这条价值链中变成了噱头和快速圈钱的手段,而根本没有为投融资双方在信息方面提供价值。
P2P模式的第二个设想是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信用体系。与其让投资者信任银行,银行信任融资者,不如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投融资双方的直接信用体系。这是典型的优胜劣汰的互联网思维,寄希望于在大数法则的指引下,由投融资群体自己遴选出不同信用等级的借贷者,并做出基于风险的贷款定价。这跟比特币的兴起和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异曲同工,就是要挑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
因此,中国P2P平台的第二宗罪是产生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透支和滥用。投资者盲目的信任各类平台,指望它们做好风险管控。而大部分平台盲目的信任融资者提交的信息,或者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甄选、担保或增信。有多少平台是切实在做融资者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有多少平台具备了真正有能力的风控团队和完善的风控体系?在跑马圈地的冲动中和社会资本的追捧下,风控变成了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
P2P的第三个逻辑在于共享经济时代的闲置资源再分配。传统经济时代,闲置的社会资金大多转化为银行储蓄和资本市场投资,再通过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配置给需要资金的机构和个人。新经济时代,P2P理应成为金融界的Uber,以最合适的价格,将投资者的资金配置给最有需要也是最合适的融资人,做到社会闲散资金的高效分配。简单来说,一个理想的P2P平台应该能够做到比银行更为精准的风险定价,根据不同的期限、风险评级和资金供需关系,实现投融资双方的“一人一价”。
中国P2P的第三宗罪是没有建立任何有意义的风险定价体系。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于资金价格是否合理并不理解也不敏感,P2P平台基本上可以漫天要价。人们通常诟病P2P平台自身赚取至少五个百分点的利差是不是过于贪婪,但很少质疑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收益是否理性,也很少质疑无异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贷款利率是否有任何依据。投资者的贪婪,P2P平台的逐利,融资者对高融资成本的无奈和对资金使用回报的不合理预期,合力造就了P2P平台定价虚高的空中楼阁。
对数以千计的P2P平台,中国的监管机构到底应该怎么管?对其中的不法行为和不合理之处,到底应该怎么罚?除了明确监管主体,制定行业标准,最终达到持牌经营(类似于给Uber发放出租车经营牌照),到底还有没有更为有效的、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
首先要正本清源。P2P平台的唯一性质就是信息中介,必须做好投融资两段的充分信息披露,尽职免责。一切投资标的不明的投资,一切资金来源不明的融资,都应该被界定为违规行为,予以整治。
其次要信息共享。要做好官方与民间的信息共享,考虑有条件的向符合一定资质门槛的P2P平台开放央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要求这些平台将违约信息反馈录入征信系统,供所有金融机构查询使用。也要做好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以行业协会的形式,让所有的P2P和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到及时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互惠互利。
再次要假一罚十。建立神秘访客制度和公众监督举报机制,一旦查实有人为的信息造假、投资标的造假等行为,坚决以冻结银行账户、暂停展业、吊销营业执照等重罚手段予以严惩。
此外要严控增信。任何平台不能对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或隐性担保,也不能由平台出面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增信或担保的手段。鼓励融资者通过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形式,自主完成增信。
最后要规范定价。以主流P2P和民间借贷平台为核心,建立类似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SHIBOR)和基准贷款利率(prime rate)的基准定价机制,允许各类平台在基准定价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地公布每日的投融资参考利率。实际成交价格允许投融资双方以平台撮合的形式达成。
当然,流动性过剩、存款脱媒和监管缺位和是过去几年P2P平台得以野蛮增长的原动力,这些问题需要在更高的层面制定监管框架,逐一解决和疏通。根本上来看,P2P模式是互联网新经济的杰出代表,是值得鼓励和推广的社会投融资方式。只要及时遏制乱象,回归本源,针对三宗“原罪”拿出切实的标准和规范,相信中国P2P平台的明天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