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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P2P是全球的,乱象却只是中国的?

▶引言:

十年前就已经在英、美兴起的P2P多年来在全球各地生根,发展迅速。在英美地区,无论是地区性的小型P2P,还是年交易额数十亿美元的上市公司Lending club,都被视作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举,从未出现过跑路问题或信任危机。

美国P2P平台为何没有卷款跑路?

 

一、市场环境筑起护城墙

在美国,P2P网贷行业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厉监管,其复杂的透明化披露手续、高额的保障金、巨额的注册成本、繁琐的流程……都是P2P行业难以逾越的屏障。

 

二、高准入让人望而却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要求设立了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新参与者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合法地进入P2P市场。在接受SEC监管之后,P2P网贷平台每天需向SEC至少提交一次报告。

 

三、法律架构无可乘之机

美国关于P2P监管架构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根据Chapman&Cutler LLP 2014年4月份的《白皮书》的不完全统计,这一监管架构涵盖了美国的几十项法律、法案、法规!(文末附重要的相关法律、法案、法规)

 

四、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一,SEC要求P2P网贷平台对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并且信息变更需要进行动态披露,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第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得决策的信息。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发行说明书的遗漏、错误、误导等引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追责。

最后,监管部门要求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要高,同时,要求交易必须公平。

 

五、社会信用体系是核心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和管理办法,以及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

在美国,P2P网贷平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仅作为一个信息中介而存在,投资者主要依据借款方的FICO信用评级分数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对投资活动不进行担保。

 

但P2P到了中国却好像变了味,一些人一听说P2P就如同将要遇见洪水猛兽一般,唯恐避之而不及。
 
尤其是像e租宝、大大宝、鑫利源这类披着 P2P外衣进行诈骗的平台被媒体曝光后,让中国的P2P行业陷入几乎等同于“骗局”的境地。
 
那么为何在国外叫做互联网金融创举的P2P到了国内就叫P2P骗局了呢?为什么P2P是全球的而P2P乱象却只是中国的?

 

 
中国P2P市场现状
据最新数据显示,自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平台以来,到今年2月份,累计P2P平台达到3944家,其中超六成为合规平台,P2P投资者可获总利润七成以上,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
 
P2P 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弥补了当前中国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上面的空缺,是扩大直接融资将资金引入实体经济的有效手段。并且,因其收益率高、融资效率高、投资门槛低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追捧。然而在市场初期,过度的扩张并非良性,中国P2P市场暴露的问题也一直不断,截至今年2月,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
 
对P2P定义的误读是乱象之源
目前,官方将P2P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这就意味着平台并不直接承担项目的风险和违约责任,而将项目的风险识别和判断推给了平台上的投资人,但现实是单个的投资人并不具备专门的风控知识和技巧,并不能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因此,这其实是一种误导,因为这些本该是P2P平台该做的事情
 
P2P网络借贷理念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尤努斯教授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另一个是英国的Zopa。
 
尤努斯生于1940年,他的贡献是开创了小额融资的一种现代化融资模式,开设了穷人的银行Grameen Bank,解决了穷人的借贷需求而获得诺贝尔奖,通过格莱珉银行,当地穷人可以不需要抵押物而获得小额贷款,还款则是基于当地穷人的信用和格莱珉银行独特的风控手段,如规定借款者要有6-8人构成“团结小组”,相互监督贷款的偿还情况,如小组中有人逾期未能偿款,则整个小组都要受到处罚,格莱珉银行的偿债率高达98%,足以让任何商业银行感到嫉妒。
 
英国的Zopa则是基于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模式,在此之前英国是银行业相当集中的国家,与美国几千家商业银行”百花齐放”的现象不同,英国的5家大型银行,几乎垄断了整个行业,被称为”英国五大银行”。然而,这种垄断性却增加了个人与企业的贷款难度:贷款速度慢、贷款种类太少、贷款难、贷款手续冗长,”店大欺客”,银行体制已存在多种问题却不解决,使得人们对于银行贷款越来越不满。人们向往的是更简单,更便捷的贷款方式。
 
网络的高效化使传统的借贷模式可以从N21(运用网络做直销),12N(企业网上申请贷款)的两步走模式,直接跨越到N2N(个人对个人放款)模式,省去了中间银行繁琐的借贷过程,这也是Zopa所宣称的,“摒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的来源,最终打破银行对融资市场的垄断。
 
P2P网络借贷的N2N模式可以兼顾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双重优势,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可能的缩短繁琐的借贷流程和把控风险,如Zopa会查询借款者在英国各家信贷机构的信用记录情况,然后根据Zopa自己的信用评分系统打分,给出最后利率。
 
从格莱珉银行和Zopa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P2P平台并非只是中介那么简单,平台信誉和高超的风控能力才是关键。
 
监管真空是滋生P2P乱象的温床
马克思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资本的天性在于逐利,如果不加约束,将成为脱缰的野马,届时将踏碎理想的荒原,终成市场的噩梦!金融是国之重器,资本市场的改革对一国经济影响深远,因此不得不慎之又慎,P2P本身是个好东西,对于打破我国现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化解银行金融风险和信贷风险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那么为何这样一匹“千里良驹”反而成了很多人眼中扰乱资本市场的“劣马”呢?缺乏监管是主因。
 
监管真空引发的P2P乱像事实上可以归结为严重信息壁垒导致的信息极度不对称,给了不法分子以生存空间。中国政策层面向来盛行“拿来主义”看见什么东西好,不假思索的“拿过来”,“拿过来”之后呢,又不做配套,任其自身自灭,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死,等着死得差不多了政府再来管起来,充当救世主。最典型的就是股市熔断制度,三天两熔断,最终说不符合国情,决定放弃,最后损失谁来担?还是中国的股民们。
 
新生事物的发展壮大都有个过程,在其前期都比较弱小,必须要创造一定的有利环境,它才能成长起来。银行的信誉为什么能够做起来?就是因为政策监管层面有着一整套严格的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使得银行不敢胡作非为。
 
商业道德缺失抹黑整个行业
一部分从业者缺乏行业自律和风控能力,商业道德败坏。P2P行业的道德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融,即平台有意引导投资人资金流向自我控股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融被业内称为P2P平台的头号杀手,以2015年为例,仅在年初就有上咸bank、里外贷和盛融在线三家老牌平台相继被爆出自融,涉案总额15亿元。一类是诈骗,这类平添初衷就是为了圈钱,如E租宝,大大集团,玩的是击鼓传花式的游戏,这类平台往往通过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息来吸引投资者,运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
 
一旦出现问题跑路,往往在社会上造成投资人心理恐慌,形成连锁反应,给整个行业蒙上阴影。
 
公众的盲目为乱象推波助澜
公众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短期标、高收益,缺乏基本的投资风险意识。近年来,由于行业竞争强度加大,一些P2P平台为了生存和发展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投资人喜欢短期标、小额标,平台便罔顾流动性风险,进行拆标;投资人偏爱流动性,平台便顶着资金池的罪名设计活期理财产品,声称可以随存随取,更有甚者,P2P平台为了迎合投资人的需求,制造营销噱头,贸然创新,开发出了一些之前已被取缔的股票配资、首付贷,还有骇人听闻的专门针对大学生人流的人流宝这样的产品!公众的贪婪和盲目给了问题平台可乘之机,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成为受害者。
 
治乱离不开监管和自律
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准入门槛,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等方式,对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伪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坚决地取缔和打击,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扫清障碍,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健康市场环境。监管不是要把行业管死,而是要让行业更规范、更透明、更健康,防范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此,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门槛,鼓励和支持合规经营、具有良好技术能力、风控能力、合理商业模式和价值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转变监管方式,突出功能监管,严格划定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的底线,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始终不偏离“价值创造”正轨。
 
同时,P2P平台要恪守行业的金融本质,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将平台风险控制和投资人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行业自律。事实上,P2P平台只有紧跟监管步伐、建立严格成熟的风控体系才能有效降低平台逾期和坏账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这也将是P2P平台在后监管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针对投资人而言,在选择P2P平台时,不要一味注重高利率,应加强理财风险意识,选择信用好,风控能力强,真正为中小企业和投资人服务的平台机构。

 

 

 

中国P2P平台的罪与罚

 

文 / 方溪源  麦肯锡公司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类P2P平台跑路和崩盘此起彼伏,已经成为财经新闻中最不让人感到意外的报道了。人们一方面谴责这些面目光鲜但坑人钱财的所谓金融创新者,一方面也感慨于广大投资人的盲从与无知。

 

P2P究竟有没有罪,罪在何处?监管者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类平台,如何尽早识别和处罚其中的不法之人?我们不妨从金融体系的顽疾和P2P模式试图解决的问题入手,看看它的本质。细数下来,中国的P2P平台至少有三宗罪,而对它的监管和处罚也需要从这三方面对症下药。

 

P2P模式的初衷是解决传统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传统金融服务存在门槛过高、中小企业融资难、信用风险逆向选择等等各种问题,而所有的传统金融顽疾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借贷者的真实用途无法衡量,偿还意愿和能力也无法衡量。投资者对风险回报的真实预期无法衡量,对流动性的要求也千差万别。说到底,P2P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做到最大化的信息透明,让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借贷者,以市场化的方式达成最合理最高效的资源配对。

 

中国P2P平台的第一宗罪就是根本没有解决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问题。大部分P2P平台打着各种理财产品的旗号,顶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光环,仗着各种形式的显性或隐性担保,根本就不想让投资者和借贷者发生真实的信息交互。它们反而是将底层的信贷资产包装了再包装,将理财产品做成了“准存款”,做起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生意。互联网在这条价值链中变成了噱头和快速圈钱的手段,而根本没有为投融资双方在信息方面提供价值。

 

P2P模式的第二个设想是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信用体系。与其让投资者信任银行,银行信任融资者,不如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投融资双方的直接信用体系。这是典型的优胜劣汰的互联网思维,寄希望于在大数法则的指引下,由投融资群体自己遴选出不同信用等级的借贷者,并做出基于风险的贷款定价。这跟比特币的兴起和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异曲同工,就是要挑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

 

因此,中国P2P平台的第二宗罪是产生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透支和滥用。投资者盲目的信任各类平台,指望它们做好风险管控。而大部分平台盲目的信任融资者提交的信息,或者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甄选、担保或增信。有多少平台是切实在做融资者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有多少平台具备了真正有能力的风控团队和完善的风控体系?在跑马圈地的冲动中和社会资本的追捧下,风控变成了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

 

P2P的第三个逻辑在于共享经济时代的闲置资源再分配。传统经济时代,闲置的社会资金大多转化为银行储蓄和资本市场投资,再通过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配置给需要资金的机构和个人。新经济时代,P2P理应成为金融界的Uber,以最合适的价格,将投资者的资金配置给最有需要也是最合适的融资人,做到社会闲散资金的高效分配。简单来说,一个理想的P2P平台应该能够做到比银行更为精准的风险定价,根据不同的期限、风险评级和资金供需关系,实现投融资双方的“一人一价”。

 

中国P2P的第三宗罪是没有建立任何有意义的风险定价体系。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于资金价格是否合理并不理解也不敏感,P2P平台基本上可以漫天要价。人们通常诟病P2P平台自身赚取至少五个百分点的利差是不是过于贪婪,但很少质疑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收益是否理性,也很少质疑无异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贷款利率是否有任何依据。投资者的贪婪,P2P平台的逐利,融资者对高融资成本的无奈和对资金使用回报的不合理预期,合力造就了P2P平台定价虚高的空中楼阁。

 

对数以千计的P2P平台,中国的监管机构到底应该怎么管?对其中的不法行为和不合理之处,到底应该怎么罚?除了明确监管主体,制定行业标准,最终达到持牌经营(类似于给Uber发放出租车经营牌照),到底还有没有更为有效的、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

 

首先要正本清源。P2P平台的唯一性质就是信息中介,必须做好投融资两段的充分信息披露,尽职免责。一切投资标的不明的投资,一切资金来源不明的融资,都应该被界定为违规行为,予以整治。

 

其次要信息共享。要做好官方与民间的信息共享,考虑有条件的向符合一定资质门槛的P2P平台开放央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要求这些平台将违约信息反馈录入征信系统,供所有金融机构查询使用。也要做好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以行业协会的形式,让所有的P2P和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到及时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互惠互利。

 

再次要假一罚十。建立神秘访客制度和公众监督举报机制,一旦查实有人为的信息造假、投资标的造假等行为,坚决以冻结银行账户、暂停展业、吊销营业执照等重罚手段予以严惩。

 

此外要严控增信。任何平台不能对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或隐性担保,也不能由平台出面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增信或担保的手段。鼓励融资者通过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形式,自主完成增信。

 

最后要规范定价。以主流P2P和民间借贷平台为核心,建立类似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SHIBOR)和基准贷款利率(prime rate)的基准定价机制,允许各类平台在基准定价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地公布每日的投融资参考利率。实际成交价格允许投融资双方以平台撮合的形式达成。

 

当然,流动性过剩、存款脱媒和监管缺位和是过去几年P2P平台得以野蛮增长的原动力,这些问题需要在更高的层面制定监管框架,逐一解决和疏通。根本上来看,P2P模式是互联网新经济的杰出代表,是值得鼓励和推广的社会投融资方式。只要及时遏制乱象,回归本源,针对三宗“原罪”拿出切实的标准和规范,相信中国P2P平台的明天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