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法、财产法及组织法的三个面向,被誉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其被运用于家族财产管理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契约自由与隐私保护。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其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对受托人履职的监督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进行约定,例如,为了保障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又要督促孩子努力学习,可以在家族信托中加入类似条款:“如果小明考不上哈佛大学,则本信托向其支付的每月生活费减少为10元。”而且基于信托的契约性,该等约定仅为受托人等少数当事人所知悉,且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2)信托财产独立。设立家族信托须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其他受托财产,因此可以达到破产保护的作用,使得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破产而被追索。此外,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可以合法规避高额的遗产税。
(3)组织架构的灵活性。家族信托的组织架构设置十分灵活,最简单的模式下仅需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四个要素即可。需要时可以加入监察人、投资顾问等。此外,如果家族成员众多、财产关系比较复杂的,可以与其他家族信托共用或单独设置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作为决策机构,其成员及表决权、建议权等均可灵活安排。对于需要区分不同的家族事业进行管理或维持对家族事业的控制的,可以在家族信托之下设立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用于作为经营实体或直接作为受托人,其中的经营管理层可以聘用其家族成员。通过前述灵活的组织架构设置,可以维持家族事业的完整性、避免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变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避免家族成员的争产纠纷,实现家族事业、家族财产传承的平稳过渡。
家族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因此,适合于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需求时,便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
(1)集中或分拆家族财产。如委托人需要把家族财产集中起来交给专业团队管理,将经营收益向家族成员分配;委托人需要将家族财产分散到海内外不同的家族信托项下以达到分散风险或隐藏财产等目的。
(2)家族企业海外上市。由于上市审批的需要,国内很多有名的香港上市公司均采取这一模式,如雅居乐、玖龙纸业、soho中国等。
(3)家族成员保障。如设立子孙后代的教育基金或创业基金、设立长者养老基金、设立旨在防止成员铺张浪费的生活保障基金等。
(4)财富传承。如委托人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需要逐渐退居二线,接班人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年龄、专长、经验、品行等)或遗产继承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继承人不适格、巨额税费等)。
(5)家族财产保全。如防止因离婚或继承的财产分割导致家族成员纠纷、股权等家族财产日益分散,影响到家族内部团结以及对家族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到家族企业经营的稳定及效益。此外,委托人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在其身后继续对家族企业施加影响,使家族企业发展具有延续性,不得违背预设的发展路径及经营原则。
目前国内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仍以海外离岸信托为主,设立地点多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内在岸家族信托数量少且大多为期限较短(3年、5年)而相对简单的他益资金信托。家族信托的设立地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1)稳定的政治及经济环境。经济政治的不稳定可能危及到信托财产乃至家族信托相关方的人身安全。
(2)透明及完善的法律体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公平有效的司法制度是家族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选择设立地点就是选择了信任该地的法律制度。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缓慢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健全。
(3)国际金融市场的认可度。全球化背景下, 资本的国际流动日益成为常态。为此,设立的地点要特别考虑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认可度,避免交易上的不信任或需要另行提供认证的情形。
(4)私密性——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设立地对于家族信托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及其披露有不同要求。目前,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对于登记备案资料要求较少,且法律严格禁止信托管理人对外泄露有关材料。
(5)营运规则。如是设立地对外投资的限制,设立地对受托人履职、委托人的干涉、私人信托公司管理架构是否有相应限制等。为了迎合家族信托的需要,一些离岸地往往有特殊规则,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就规定离岸信托及私人信托公司可以禁止受托人干涉公司实际运作,公司具体运作权转交给公司董事,而公司董事可以是家族成员甚至委托人自己。
(6)税收及管理费。对于税收制度而言,主要注意的是设立地对于纳税的管辖以及对于家族信托营业税、所得税以及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对于收费而言,则主要看在当地设立家族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费,一般而言,管理费往往与管理资产价值、复杂程度挂钩,而且若一地对于家族信托限制越少、越受欢迎的,则管理费也会相应水涨船高。
(1)基本参与方
委托人:家族信托设立者及财产提供者,决定受托人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接收、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其指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受益人:根据委托人指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分配的人(家族信托中一般是家族成员)。
(2)信托辅助方
根据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以及管理的需要,可以灵活地加入各种角色,如涉及到负责执行遗嘱的遗嘱执行人、负责监督受托人履职的信托监察人、负责为信托财产投资提供专业意见的投资顾问、专门负责信托财产保管记账的托管(保管)人等等。前述人员可以是单个自然人,可以是几个自然人共同或以委员会的方式担任,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机构。
(1)明确需求至关重要。要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首先应当明确自身的需求及设立的目的,当然这也并不容易,建议可以在有一个大的方向后,结合(2)、(3)让专业人士帮忙细化。
(2)咨询设计面面俱到。家族信托涉及到法律、理财、税务等诸多方面,因此委托人需要与该些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中可能碰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3)受托介入越早越好。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管理中其中核心作用,因此委托人应当尽早选定受托人并让其参与到家族信托方案的指定当中。对于缺乏相关了解的委托人,可以考虑先行选定受托人并在受托人协助下再进行上述(1)、(2)的事项。
(4)法律文件清晰明了。法律文件的签署贯穿于整个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前期有:保密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后期有:信托合同及附件、风险申明书、授权委托书、财产转移文件等。该等文件的条款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白地表达出每一个细节,尽量避免原则性的描述。
(5)财产转移手续办好。家族信托的设立应当有一定的基础财产,因此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要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将资金划付受托人开立的财产专户,将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变更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将股权、房产过户给受托人等。
(6)管理监督必不可少。将财产置于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因此委托人除了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外,还要注意建立相应的机制来监督和约束受托人,具体措施包括:受托人报酬与管理业绩挂钩、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监督权、设置监察人或家族办公室、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更换受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