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保险的报道
以下为文中内容节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赞同这一观点,他举例说,内地的重大疾病险一般只保障35种左右的疾病,香港则在50种以上,甚至部分公司超过60种。像自闭症、原位癌、植物人等疾病内地保险公司无一承保,而香港保险公司均纳入承保范围。
此外,香港及欧美市场的重疾险理赔形式更加灵活。在我国内地,重疾险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赔付,保险合同终止。但在香港及欧美市场,一次患病,可预支保额,保险合同继续;如果再次出现重大疾病可再预支最高100%的保额。“他们的医疗险理赔标准世界通用,不会抵消各单独保险福利,不剔除社保额度。”庹国柱说。
“长期以来,我们的人身险预定利率被规定不得超过2.5%。利率管制造成了各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2013年保监会启动利率改革后,新型费率的健康险获得市场认可,2014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0%以上。”华融证券研究员赵莎莎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将有更多性价比较高的产品问世。不过她指出,国内商业健康险的发展仍存在一些“软肋”,比如规模小、专营机构少、产品种类创新不够,又如保障覆盖面窄、赔付率高以及专业人才缺失、信息技术化程度不高、产业链拓展不够等,“光有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应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健康险经营机构,鼓励竞争,同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要通过健康数据积累,提升产品的设计和定价能力,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该篇报道的网址为http://health.people.com.cn/n/2015/0525/c14739-27050607-3.html
《人民日报》撰文解析香港保险火热的缘由,是对香港保险业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内地保险业的一种借鉴。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年间就有数以万计的内地人士赴港购买保险呢?促使他们前往香港购买保险的动力到底是什么?
以最普遍的重大疾病险为例,就职于国内某知名通讯公司的王先生,做了一份详细的香港与内地同类型热销产品对比。
30岁的王先生,家庭美满,事业正处于上升期。但是他刚刚有了小孩,考虑到自己是家庭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以及父辈们的一些经历,王先生决定购买一份重疾险。作为精于计算的理工男,他很清楚,重疾险并不会使人生活改变,但是可以尽量使生活不被改变。考虑到当前的收入状况以及其它的财务投资,王先生决定先为自己购买一份30万元保额,受益人为妻子的重疾险,分10年缴,保障终生。
“对比内地某国有保险公司和香港某保险公司的同类型产品,我发现30万元保额,分10年缴纳的重疾险产品,内地公司每年保费需缴纳16350元,香港公司则仅需11253元。”王先生说,香港所需的保费比内地所需的保费少31%,这个最直观的冲击,让他的心开始偏向了香港。
简单来说,香港保险公司同类型产品比内地少三分之一的保费,却实现了比内地保险公司更多的保额。如果王先生无重大疾病,活到80岁身故,则相对于内地的30万元,受益人可以从香港保险公司拿到79.6万元的赔付金。
钱少保障范围是否也少?王先生对比发现,内地某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包括40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殊疾病(其中特殊疾病只赔付6万元),而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包括53种重大疾病、1种非严重疾病以及35种早期严重疾病(其中非严重及早期严重疾病只赔付50%和20%)。
具体到各种疾病的类型上,王先生看到一些比较明显的区别,除了种类更多外,香港的保险有三大优势:
其一是不会刻意规避儿童,包括了4种专为18岁以下的儿童保障的严重儿童疾病;而内地保险普遍规避儿童,因为未成年人的体质相对较弱,内地保险对儿童尤其是幼儿的保障比较少。
其二,理赔人性化。内地保险重大疾病认定较为苛刻,比如“帕金森病”,内地保险提到要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在香港保险范围,其中有一项是“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与“帕金森病”分属不同项目列出。对此,王先生理解为“帕金森病”的赔付条件不须“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否则“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那一条就纯属多余了。其实,光是“失去独立生活能力”这一条,涵盖就非常广了,内地的保险范围均是列举比较具体的疾病,而绝无这类涵盖型描述。
其三,国内保险机制在设计上,为了防止欺骗而不得不对投保人进行额外的限制。比如丧失语言能力,在内地保险条款上会附注条件“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大概是因为语言能力丧失有伪装骗保的可能性,而大部分诚实的人则必须为这种可能性埋单。”王先生对在内地投保要为信用埋单而不忿。而“需要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就更是难以接受。试问,买重疾险,更重要的意义是为了患病之后有钱治疗,还是治疗未果之后的经济补偿?
上述资深人士还表示,“香港保险卖点是保障高(比如人寿单没有不保事项)、保费低、医疗保障全面、危疾保障项目多、保险产品完善,因此对比之下,赴港投保更合算,特区的私隐条例保护投保人的个人私隐。”
尽管万般好,一旦出了事,办理理赔跑香港不便利?这个问题也被王先生考虑在内了。他翻查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发现,其理赔条款为,“请填妥理赔申请书;保留有关的医疗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文件需于诊断当日起计6个月内递交给保险公司,身故的证明则必须于身故当日后90日内递交。”
就这三点,相形之下,内地同类型保险产品的理赔条款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一对比,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理赔简单很多,有医疗报告即可。对于内地客户,香港保险公司会有一份内地医院的名单(几乎涵盖全国所有三甲医院),公司认可在名单内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在投保时会有表格签署确认客户知道,所以理赔时就不会再强调了。”这些理由都坚定了王先生赴港投保的信念。
对于理赔服务,客户本人是不需要到港索赔的。把理赔的原文件寄到香港就可以了,香港的保险是面向全世界的,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例如一些高端医疗险,是直接与全球著名医院结算的,客户可以身无分文地进去治疗,这些是内地的保险远远不能相提并论的。而且,在单据齐全情况下,理赔时间一般是3-4个工作日。
内地保险这种苛刻还体现在保障时限上,在内地的保单上有申明,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无论是重疾确诊,或者是身体伤残,又或者是身故,均只退还所缴保费,而且无利息。香港保险则没有此类限制。
更值得一提的是,香港保险没有免责条款,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除自杀、枪毙不保之外,无论什么情况的生命离世都可以获得理赔。
香港还有“不可争议条款”,即指出香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比如王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突然发现自己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而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在香港,过了两年,就是不可异议期,只要是非战争原因身故,都有身故赔偿。内地的险种还要看怎么死法,醉驾闯红灯都不赔。”一位在港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深人士如是称。